總分機構的稅款計算繳納相當繁雜,在這里簡要說一下。
增值稅
(1)經批準后匯總納稅的,由總公司匯總計算,分公司按照規(guī)定的分成比例在當地繳納增值稅。
(2)不是匯總納稅的,分公司自己核算并在當地繳納增值稅。
如某總公司是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(yè),實現的收入是1億元,一個分公司實現的收入1千萬元,總公司匯總計算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是500萬元,那么按收入所占比例,分公司要在當地繳納的增值稅=500×(1000÷10000)=50萬元。
企業(yè)所得稅
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所得稅制,匯總納稅企業(yè)實行統一計算,由總公司進行繳納。
(1)總分公司都在一個省的,總分公司如何分攤企業(yè)所得稅由省稅務局決定。很多地方都是由總公司繳納,分公司不在當地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。
(2)總分公司是跨省市的,總分機構分攤計算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的方法是:
總機構分攤稅款=匯總納稅企業(yè)當期應納所得稅額×50%
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=匯總納稅企業(yè)當期應納所得稅額×50%
也就是匯總計算出來的企業(yè)所得稅,總公司在當地繳納一半,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合計占一半。
在具體到某個分公司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時,要先計算它的分攤比例,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營業(yè)收入、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比例,相應的權重分別為:0.35、0.35、0.3,那么計算分攤比例的公式如下:
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=(該分支機構營業(yè)收入÷各分支機構營業(yè)收入之和)×0.35+ (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÷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)×0.35 + (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÷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)×0.30。
分公司按照自己的分攤比例,再計算分攤的稅款,公式如下:
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=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×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
=匯總納稅企業(yè)當期應納所得稅額×50% ×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
舉例說明:某總機構計算當期的企業(yè)所得稅需要繳納1000萬元,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經計算后為20%,那么該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繳納的企業(yè)所得稅=1000×50%×20%=100萬元。
個人所得稅
個人所得稅,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。如果員工工資薪金是分公司支付的,應由分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如果員工工資是由總公司直接支付的,應由總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這個就不舉例說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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